
(中央社记者刘世怡台北25日电)超马好手林义杰涉以企业化方式包揽诉讼业务,一审依违反律师法等,判刑10月,得易科罚金。二审今天认定,林男游走在合法边缘灰色地带,基于罪刑法定原则等,改判无罪确定。
此外,同案被告许姓公司登记负责人、邱姓员工、陈姓员工、陈姓法务、律师郑远翔,一审被依无律师证书意图营利而办理诉讼事件罪,分别判处可易科罚金刑6月至8月不等,二审今天改判无罪,全案确定。
全案起于,台北地检署指控,林义杰在就读国立政治大学法律研究所在职专班期间,得知有着作权蟑螂对非法下载影片的民众提告要求支付和解金,获利颇丰,便起意仿效,于是找人成立真相智慧财产顾问公司,办理诉讼业务。
起诉指出,林义杰等人于民国110年5月及8、9月间,陆续找上威视公司、香港商甲上娱乐洽谈授权取缔事宜,并分别取得17部、1部影片公开传输权的专属授权,随即派人上网诱捕盗版的网友,交由合作律师处理。
这些合作律师收案后,负责撰写告诉状、递状及洽谈和解事宜,自110年至111年间共计受理937起案件,其中达成和解的案件有25案,获利合计新台币90万元。案经北检起诉林义杰等人。
一审台北地院判决林义杰等6人有罪,案经上诉,二审由高院审理,今天判决6人无罪确定。
根据二审台湾高等法院发布新闻资料,林义杰(已改名林瀚駩)确实游走在合法边缘的灰色地带,惟基于罪刑法定原则、刑法最后手段性(刑法谦抑性)原则,尚不得迳以刑事罪责相绳。
高院指出,威视公司、甲上公司分别与真相公司签立专属授权合约书,既非通谋虚伪意思表示,亦非脱法行为,真相公司依据着作权法第37条第4项规定,以专属授权被授权人自己名义提起诉讼,并非「他人诉讼」,且威视公司、甲上公司早已不满盗版猖獗,仅因碍于相关成本过高而作罢,可认威视公司、甲上公司并非「无兴讼之意」,仅是「无兴讼之力」。
新闻资料指出,林义杰进行简报真相公司经营模式,再由被告郑远翔协助增订、修改「专属授权合约书第1条第2项」内容后,威视公司、甲上公司始同意以本案几乎零成本的专属授权方式,由真相公司出面进行追诉侵权行为人,自难认林义杰、郑远翔有刑法第157条所定之挑唆、包揽诉讼犯行。
高院合议庭认为,郑远翔具有律师资格,而林义杰为真相公司负责人,真相公司既与威视公司、甲上公司签立专属授权合约,以真相公司名义提出追诉、追偿,另由被告郑远翔在北部地区撰写告诉状、递状及洽谈和解、调解等诉讼事宜(不含告诉代理),林义杰、郑远翔行为,均不符律师法第127条的无律师证书意图营利而办理诉讼事件罪的构成要件,因此撤销原审有罪判决,改谕知无罪判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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